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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来源:重庆市中医药学会     时间:2017-04-13 17:29:17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在职卫生计生人员终身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卫生计生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和推进卫生计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在职卫生计生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计生服务要求,全面提高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在提高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改进卫生计生服务、推进卫生计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紧紧围绕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医学模式转变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利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经成为增强卫生计生单位核心竞争力、提高全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为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应当看到,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要求及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计生技术人员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相对薄弱,一些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视不够,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习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不足和利用效率不高问题并存,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还不能适应广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多层次、多形式和个性化的需求;少数单位重项目申报、轻项目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流于形式;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实效需要进一步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经济社会全局出发,对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群众对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寄予新的期待,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对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要求更加迫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卫生计生服务单位要从巩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加快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紧迫性,把对全体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事关当前、惠及长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主动适应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科教兴卫和人才强卫战略,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目的,以适应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人人学习”的理念,加快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步伐,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着力推进各类卫生计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大力培养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才、医学杰出骨干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医学人才。

2.学用结合,注重实效。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和医学教育规律,以提高岗位胜任力为核心,坚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为先,严格培训过程监管与考核评价,确保培训成效。
   3.拓宽渠道,不断创新。不断拓宽继续医学教育渠道,创新继续医学教育模式,丰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满足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多层次和个性化继续医学教育需求。

4.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建设,改进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方法,用制度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三)主要目标

1.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普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到2020年,各卫生计生机构(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总体达到100%;

 2.各级各类在职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普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到2020年,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95%;初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获取学分达标率达到80%。

3.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制度、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师资队伍、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监管等得到切实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水平有较大提高。

4.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得到同步提高。在全行业形成“终身学习、人人学习”的良好氛围,各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绩效有较大改善,全体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学有所成、学有所用,专业技术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满足相应岗位的要求。

三、加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一)调整充实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公布、管理监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等。

(二)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属地管理体制。各区县要设立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机构,打破卫生计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按照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本地医学教育资源,全面落实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做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计划、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检查指导。

(三)强化相关机构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各卫生计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并设专职人员负责,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开展提供组织保证,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要明确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做好继续医学教育档案、证书的管理工作。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各卫生计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卫生计生学术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

四、保障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有效、有序推进

(一)优化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式

1.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以短期培训和业务学习为主。

2.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先进性、战略性和可推广性,计划应周全,组织需严密,效果要明显。

3.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实际的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便捷性和有效性,使所有农村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都能参加适宜的继续医学教育并得到相应的提高。

4.大力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资源,积极构建以互联网、卫星通讯、移动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载体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系统。积极组织网上数字化课程、课件、教材开发,评选优秀课件,丰富教学资源库。将远程教育与集中面授、现场操作培训和辅导答疑等相结合,方便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农村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就地学习。严格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的管理,强化培训实施过程监督,规范远程医学教育秩序,保证远程教育质量。

(二)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

1.集成各类优势学科、高水平卫生计生机构及其人才资源,构建专业覆盖广泛、区域布局合理、满足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网络。

2.鼓励优秀卫生计生人才承担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工作,加强项目负责人和教学骨干培养培训,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全科医学师资。探索建立高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授课制度,副高级及以上人员每年至少承担一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探索建立高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基层指导带教制度,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副高级及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到下一级或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带教一次。相关继续医学教育教学、指导带教工作纳入卫生计生机构和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内容。

(三)开展面向全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参加或开展适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全体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团队合作等职业素养教育、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健康教育、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院前医疗急救、医院感染控制、卫生计生科技创新等公共业务知识技能教育,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崇高理念,不断提升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强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执行、督查工作

1.开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上申报,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待项目公布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记入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2.开展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和部门,须按新修订的《重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1)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待项目评审通过公布后方可实施。加强对收费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不能记入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3.面向本单位开展或在区(县)外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备案,待项目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记入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4.各主办或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将执行情况,包括公布项目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人员名册、教学课件、课堂照片等内容的电子版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E-mail:cqscme@163.com)[email protected]�学教育对象无法授予电子学分时,应将名单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便发放相应电子学分或学分证书。

5.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将定期将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公布,供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主办或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照重新修订的《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见附件2)的学分评定标准和登记办法,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考核并授予学分。

6.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全市和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数的10%。

(五)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与奖惩机制

1.除依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外,其他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均应依据有关规定,参加与其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并努力达到相关培训目标的要求,学习情况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

2.为推动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评优、职称晋升、职称聘用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并经验审合格,方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上一级职称、执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考取执业资格证书或再注册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方能延续注册。

3.将专业培训情况和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的必备内容。

4.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卫生计生机构管理监督与考核。

5.各卫生计生机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7.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8.各主办或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如教学质量与申报内容不符,达不到要求,弄虚作假,经查实后由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1.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列入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医学教育事业。

2.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医学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3.各级卫生计生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学分验审等方面应向评审单位缴纳必要工作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4.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应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应按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支付相关费用;

4.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五、附则

(一)本市各类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及社会流动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在卫生计生机构中工作的其他人员的继续教育参加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2.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1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渝卫科教发[2014]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内或市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市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四)根据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五) 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格

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

(二)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2. 重庆市医学会、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基层卫生协会、重庆市社区卫生协会、重庆市医院管理协会、重庆市护理学会、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具有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社团应将拟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审定后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市直属单位直接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3.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需要,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表,直接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4. 凡在获准当年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2年。若在第二年举办,申报备案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备案项目申报表,按申报途径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称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5. 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为5、11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

(一)申报的项目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及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并公布。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及次年的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获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社会公布。公布时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远程项目为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学分数、日期、地点等,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五、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一)项目举办单位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须符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内容编写教材、组织培训等,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项目举办单位应按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颁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及学分证书。

(三)项目举办后填写“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报表”,同教材、学员名单、总结和试题等材料经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五)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市属单位及学术团体等单位须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六、其他

(一)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级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申报与认可办法。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通知》(渝卫科教〔2008〕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渝卫科教发[2014]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

根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1-3类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8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市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4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4.国家级、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折算为每1学分为4小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或笔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经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乡(镇)卫生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乡村医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取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 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计100小时);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1分计4小时)。

(1)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其以上;

(2)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

(3)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其以上;

 (4)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其以上;

(5)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

 (6)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3~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      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5、4、3、2学分

6.局(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获局(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临床技能培训每次授予主讲人3学分,授予参加者1.5学分。

    11.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学分,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折算为每1学分为3小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9~10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分类管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第五条其他诊疗单位和乡村医生除外)。卫生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三级医院、医学院校)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5学分,Ⅱ类学分10学分,Ⅰ、Ⅱ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其中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Ⅰ、Ⅱ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以上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二)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二级医院、卫校、中职)

医、技、药、计生、预防、保健、护理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

(三)乡镇、街道、社区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一级医院)

医、技、药、计生、预防、保健、护理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诊疗单位和乡村医生

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五)其他

1.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也不作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限制,跨年只能适用其中一年)。

2.除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三级医院、医学院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Ⅰ、Ⅱ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外,其余机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可高代低(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国家级可代替市区县级,以此类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5分;其他单位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20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1.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发放电子学分,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2.市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分别核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签章继等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有电子信息卡的学员可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

3.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或发放电子学分。

4.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电子学分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考核

1.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或电子信息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存档,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学分审验统计周期为当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档案之中(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管理系统中导出),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及登记情况的审验工作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各区(县)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安排。验证部门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完成情况,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在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门公章。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科教〔2008〕7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重医大各附属医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